(2017)黔0328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治强、刘三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强,刘三权,王小琴,王东,伍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561号原告:周治强,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松,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三权,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王小琴,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王东,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伍华敏,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周治强诉被告刘三权、王小琴、王东、伍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治强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刘三权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周治强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