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0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天畅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淳民、李芋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畅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淳民,李芋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733号原告:重庆天畅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大厦1幢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0721795。法定代表人:周冰,执行董事。被告:王淳民,男,汉族,1988年11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芋樟,男,汉族,1989年0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天畅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淳民、李芋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畅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畅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重庆天畅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