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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芜湖市环城房产置换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吴学芸与李燕、丁纯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芜湖市环城房产置换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吴学芸,李燕,丁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芜湖市环城房产置换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小区5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章芝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李燕,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学芸,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纯荣,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再审申请人芜湖市环城房产置换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环城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燕、原再审申请人吴学芸、原再审被申请人丁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系因当事人吴学芸不服原二审生效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而进入再审作出的。现芜湖环城担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本院应不予受理。鉴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对其再审申请予以了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应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芜湖市环城房产置换担保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建红审判员  吴长富审判员  张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