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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董大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6)川1321执17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房屋53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共53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