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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梓翔与毛玉平、周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60号原告赵梓翔,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嵩明县。被告毛玉平,男,苗族,1979年6月7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周春文,男,汉族,1964年7月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赵梓翔诉被告毛玉平、周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良伟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玉平、周春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样翔撤回对被告毛玉平、周春文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1600元,减半收取为5800元,由原告赵梓翔承担。审 判 长  李艳梅审 判 员  张良伟人民陪审员  杨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