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福宝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福宝,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宝,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武圣宫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诉讼代表人: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议男,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孙福宝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福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强、被上诉人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议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艳红审判员 周佑明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