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文强、黄召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黄召彤,温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621号申请人:张文强,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奉新县。被申请人:黄召彤,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温玲玲,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文强与被申请人黄召彤、温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文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召彤、温玲玲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文强所有的奥迪小轿车壹辆,车牌号为赣A×××××。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召彤、温玲玲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