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佑兴与姜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佑兴,姜中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063号原告:孙佑兴,男,汉族,1951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睢县。被告:姜中华,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孙佑兴与被告姜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孙佑兴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佑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佑兴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