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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朋飞、王蒙蒙等与门三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飞,王蒙蒙,门三鹏,张红旗,杨亚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02号原告刘朋飞,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蒙蒙,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三鹏,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红旗,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身份证号码:未提供。被告杨亚威,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吕艳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志恒,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朋飞、王蒙蒙诉被告门三鹏、张红旗、杨亚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朋飞、王蒙蒙于2017年6月1日以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朋飞、王蒙蒙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飞、王蒙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朋飞、王蒙蒙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