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林侠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9号谢永臻:你为谢林侠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林侠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谢林侠在任职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地区城市经理期间,为了个人发展,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招聘业务人员从事小洋人产品的销售,并擅自承诺给经销商补货等各种优惠,为支付业务员工资和兑现经销商的承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洽谈业务时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将其女友周春娜的个人银行账户设置为小洋人集团西南营销中心财务专用账号的对私账号,将经销商的货款用于支付业务员的工资等费用;在上报经销商订单时事先预留自己的联系方式,伪造经销商印章,假冒经销商的名义从第三方物流处接收货物,将部分货物用于兑现给经销商的各种优惠或处置后用于支付业务员工资等费用,破坏了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书证等,且与原审被告人谢林侠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故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谢林侠的量刑也是适当的。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