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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某等人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袁某,卢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住大荔县城关镇,村民。2007年1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被合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段万金,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尉琳,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袁某,男,汉族,1992年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初中文化,住大荔县城关镇,村民。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合阳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卢某,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初中文化,住大荔县城关镇,村民。2015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合阳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4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初中文化,住大荔县城关镇,村民。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袁某、卢某、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陕058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其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相加,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某犯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袁某、卢某、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宏革审 判 员  徐 娟代理审判员  栾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