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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罗顺民等申请执行杨信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民,罗平康,罗小素,杨信林,唐玉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罗顺民,男,1971年10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住关岭自治县新铺镇沙兴村田坝3号。申请执行人罗平康,男,1985年11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住关岭自治县新铺镇沙兴村田坝3号。申请执行人罗小素,女,2003年3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住关岭自治县新铺镇沙兴村田坝3号。被执行人杨信林,男,1983年3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住关岭自治县永宁镇白岩村新寨组58—1号。被执行人唐玉贵,男,1984年11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顶效镇绿化村落寨上坝组82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地址: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负责人:张玉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负责人:张玉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6)黔042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罗顺民、罗平康、罗小素申请执行唐玉贵、杨信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唐玉贵赔偿申请执行人罗顺民、罗平康、罗小素人民币204411元;二、被执行人杨信林赔偿申请执行人罗顺民、罗平康、罗小素人民币208194元;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罗顺民、罗平康、罗小素人民币37881元;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赔偿申请执行人罗顺民、罗平康、罗小素人民币40243元;五、案件受理费1476元,被执行人唐玉贵承担800元,杨信林承担676元;六、申请执行费7261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已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唐玉贵、杨信林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玉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杨信林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登记记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信林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罗顺民、罗平康、罗小素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423执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