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司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405号申请人:司某,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韩某,女,1988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司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铁生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侍海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