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钟亦兴与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亦兴,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水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402号原告:钟亦兴,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620607。法定代表人:黄水木,总经理。被告:黄水木,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原告钟亦兴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钟亦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水木、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返还钟亦兴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因资金周转困难,黄水木、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钟亦兴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后经钟亦兴催讨,黄水木、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还本付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的被告人黄水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及本案案件事实,该案正在审理中。现钟亦兴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亦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 芳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仙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