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云云、蒋青青与熊明道、熊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云,蒋青青,熊明道,熊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798号原告:蒋云云,女。原告:蒋青青,女。被告:熊明道,男。被告:熊习,男。原告蒋云云、蒋青青与被告熊明道、熊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蒋云云、蒋青青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云云、蒋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32元,减半收取15166元,由原告蒋云云、蒋青青负担。审 判 长 曹小军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