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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云云、蒋青青与熊明道、熊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云,蒋青青,熊明道,熊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798号原告:蒋云云,女。原告:蒋青青,女。被告:熊明道,男。被告:熊习,男。原告蒋云云、蒋青青与被告熊明道、熊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蒋云云、蒋青青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云云、蒋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32元,减半收取15166元,由原告蒋云云、蒋青青负担。审 判 长  曹小军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