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巩广武、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广武,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669号申请人:巩广武,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70832228003036,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越山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侯宪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广武与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巩广武与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巩广武与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