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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姚某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279号原告:姚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姚某与被告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