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姚某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279号原告:姚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姚某与被告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