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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耿金民、苑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金民,苑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金民,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苑永伟,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滑县四间房乡李寨村人,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号。代表人:张家庆,总经理。上诉人耿金民因与被上诉人苑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金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耿金民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耿金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双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