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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诚信华美装潢材料商店与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诚信华美装潢材料商店,李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588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诚信华美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桦甸市。经营者:徐玉梅,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宇,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娟,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胜利街诚信华美装潢材料商店(以下简称华美商店)与被告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商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美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秀娟给付欠款14164元;2.判令自起诉之日起,李秀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3.诉讼费用由李秀娟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8日,李秀娟陆续在我商店赊购装潢材料,并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我商店材料款及加工费19164元。2016年3月,李秀娟给付5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无奈提起诉讼。李秀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秀娟在华美商店赊购材料并出具欠据,载明欠该商店材料款等共计19164元。2016年3月,李秀娟给付华美商店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本院认为,李秀娟购买材料并为华美商店出具欠据,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秀娟应承担给付之责。由于双方系赊购关系,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故华美商店主张逾期利息无法支持,鉴于李秀娟占用华美商店资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较为公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诚信华美装潢材料商店欠款14164元;自2017年5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桦甸市胜利街诚信华美装潢材料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李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