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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名伟、王升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名伟,王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名伟,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升红,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作出(2017)浙0127执1259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升红、方真美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7号3幢503室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升红、方真美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7号3幢503室房产的查封;(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72××2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