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陶礼生与郑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礼生,郑斯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257号原告:陶礼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斯胜,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礼生诉被告郑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礼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礼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礼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陶礼生负担。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