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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陶礼生与郑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礼生,郑斯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257号原告:陶礼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斯胜,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礼生诉被告郑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礼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礼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礼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陶礼生负担。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