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纪建爽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敦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建爽,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敦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314号之二原告:纪建爽,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慧婷,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恩,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敦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敦厚街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1758669-7。负责人:陈健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天,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4391-9。法定代表人:李仕亨。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升,该机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娟,该机构工作人员。原告纪建爽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敦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建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