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利娟与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新区洪泽湖西路。法定代表人:洪健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源,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娟,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宿迁市人民大道1号。负责人:施建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系该行员工。上诉人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利娟(原审第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3月28日与王利娟自愿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王利娟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王利娟撤回一审起诉,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王利娟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利娟撤回起诉。三、准许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合计13564元,减半收取6782元,由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孙 权审判员 万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海燕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