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贵元与马学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元,马学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045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元。被执行人:马学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元与被执行人马学颖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504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33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贵元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立军审判员 张晓飞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