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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华,男,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项美群,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资溪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项美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项美群偿还物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合计9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75账号为内的存款9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梦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