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贤高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贤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城西环路西侧放牛山南侧公共卫生中心内。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孙贤高,男,汉族,1951年10月23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贤高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卫生局作出的灌卫医罚(2015)第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孙贤高给付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由王树名、潘兴军、梁军法官组成合议庭,由王树名法官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于2017年0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贤高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7年03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2017年06月1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虽依职权终结,但会定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不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