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左思义、赵文彪与李树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思义,赵文彪,李树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38号原告:左思义,男,生于1956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赵文彪,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彪,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李树生,男,生于1948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思义、赵文彪与被告李树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思义、赵文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思义、赵文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思义、赵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左思义、赵文彪负担。审判员 胡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宜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