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建英与被告高武雄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英,高武雄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784号原告:谢建英,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被告:高武雄,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人。原告谢建英与被告高武雄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谢建英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建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