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阳斌与常银庄、苏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阳斌,常银庄,苏晓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成安县茂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62号原告梁阳斌,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亚贞,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银庄,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晓亮,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9177785K(1-1)。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负责人刘朝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MA07NBFX3。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人民东路***号华城商业广场***室。负责人张学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向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成安县茂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南环路东段路南朝阳公园对过。负责人丁金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阳斌与被告常银庄、苏晓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成安县茂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阳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阳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阳斌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