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少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少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16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吟,女,汉族,1985年2与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少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