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华明与安庆市华之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明,安庆市华之承商贸有限公司,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13号原告:徐华明,男,汉族,1966年1月5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庆市华之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红星海口粮站分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248896Q。法定代表人:陈华伟。第三人: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长岭镇长安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6091J。法定代表人:虞银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明诉被告安庆市华之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