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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家荣与梅淑月、姜新玲履行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家荣,梅淑月,姜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姜家荣,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梅淑月,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姜新玲,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姜家荣与梅淑月、姜新玲履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继承的房屋依法分割继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