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家荣与梅淑月、姜新玲履行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家荣,梅淑月,姜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姜家荣,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梅淑月,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姜新玲,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姜家荣与梅淑月、姜新玲履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继承的房屋依法分割继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