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晓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64号被告人马晓红,女,1963年8月9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马晓红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10时至11时30分,被告人马晓红在赤峰市红山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赤峰市大栅栏支局”内,趁人不备,先后七次将该营业厅内堆放在门口处的积分兑换奖品久华牌小米礼品装6袋,立白牌肥皂2块,鲁花牌食用油1桶,富米牌蚕丝被1套,汰渍牌洗衣液2袋,厨房六件套1套,蓝月亮牌洗衣液2桶,立白牌洗涤灵1桶,洗牙器2套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92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晓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收条,户籍信息、被告人马晓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92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晓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晓红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晓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八百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