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孟刚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孟伟,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481号原告:张建华,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孟伟,男,27岁,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孟刚,男,1991年1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建华与被告孟伟、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