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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廊坊美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任丘市万宝铝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美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任丘市万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廊坊美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1310283989292227。法定代表人:肖丽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丘市万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张庄,组织机构代码:71838912-3。申请执行人廊坊美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丘市万宝铝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任丘市万宝铝业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庄村西北土地一宗,面积13241平方米,编号为任证出(2014)第00010号的土地予以查封。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彤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