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再林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方晨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再林,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东方晨光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证保1号申请人:江再林,女,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东方晨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东方晨光小区。负责人:唐红嘉,该业主委员会主任。申请人江再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向黄水镇七龙居委会和黄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东方晨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备案的所有证据材料采取提取、拍照、录像、复制等方法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江再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采取提取、拍照、录像、复制等方法,对被申请人向黄水镇七龙居委会和黄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东方晨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备案的所有证据材料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