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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行审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2行审178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0005823445。住所地:三门峡市古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树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聂斓,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毛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慧智。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滞纳金通知单。该通知单决定对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收缴滞纳金61389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环保局申请的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滞纳金通知单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的效力,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滞纳金通知单,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人民陪审员  杨 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新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