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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冉永香与松滋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永香,松滋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964号原告:冉永香,女,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松滋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金松开发区二环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原告冉永香与被告松滋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冉永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永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永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永香负担。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