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115-2号原告: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35号。法定代表人:熊华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羌家村顾家头129号。法定代表人:夏三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