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冠宇与张德强、黄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冠宇,张德强,黄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5号原告:周冠宇,男,1989年2月8日出生,住湘潭县。被告:张德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黄湘波,女,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刚,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琦,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冠宇与被告张德强、黄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周冠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强、黄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冠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周冠宇负担。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马新文人民陪审员 马金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