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洪、姚金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姚金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黄洪,男,生于1980年7月4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姚金位(曾用名姚京卫),男,生于1981年8月17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黄洪与姚金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金位现外出,本院未发现其家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洪也已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