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谷延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延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谷延娟,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谷延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谷延娟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