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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彦军与被执行人白小霞、杨廷虎、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军,白小霞,杨延虎,杨娜,李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白小霞,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执行人:杨延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杨娜,女,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李慧萍,女,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本院执行的李彦军依据(2016)宁0425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小霞、杨延虎、杨娜、李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8万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李彦军与被执行人杨延虎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延虎于2017年7月起每月底偿还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彦军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