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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永青与被执行人郑志正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青,郑志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曹永青,女,汉族,大学文化,监狱干警,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执行人:郑志正,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曹永青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志正外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扣划了其存款2200元外,再未查找到郑志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郑志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