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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傅光正、九江市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光正,九江市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特10-1号申请人:傅光正,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九江市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现代综合大市场85栋312。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占妮,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傅光正与被申请人九江市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2017年6月20日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九江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6月9日开始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傅光正和被申请人九江市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00元。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金婉琴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中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