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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冷振荣与陈端华、巴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冷振荣,陈端华,巴特,高建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冷振荣,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杨永胜,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玮,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端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库尔勒市。原审被告:巴特,男,蒙古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干部,住库尔勒市。原审被告:高建立,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冷振荣因与被申请人陈端华、原审被告巴特、高建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冷振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冷振荣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振荣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