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友梅与李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梅,李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743号原告:朱友梅,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李桃。(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朱友梅与被告李桃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在民事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朱友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友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友梅负担。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