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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世恩与刘莉、黄基龙、潘其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恩,刘莉,黄基龙,潘其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319号原告:李世恩,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川,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莉,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书,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基龙,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居民。被告:潘其庆,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腾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系潘其庆丈夫。原告李世恩诉被告刘莉、黄基龙、潘其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世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恩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李世恩负担。审判长  刘艳红审判员  吴 蓉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