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珲春市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402号珲春市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彬: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276.78元,案件受理费2621.50元,申请执行费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解除李彬的房屋备案登记手续,珲春市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拨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账户99670元,现已将划拨执行款项合计9967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结案。被执行人李彬已履行(2016)吉24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