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7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文礼与李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礼,李言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7388号原告:贾文礼,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省人,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言强,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池山,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贾文礼与被告李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贾文礼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言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文礼撤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贾文礼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平审 判 员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雨逸 关注公众号“”